增訂並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907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5-1 條條文


第 8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
重複領取: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
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
日施行。

第 15-1 條 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
、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
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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