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臺參字第1010236319B號
修正「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
附修正「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
部 長 蔣偉寧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代表、本部所屬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派(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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