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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07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民間機構,係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有政府、公營事業出
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
十。
前項總額比例限制之規定,於民間參與興建營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案應低
於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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