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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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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41 號令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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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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