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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36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3、34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但第 3-1 條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3-1 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輔導會得衡酌國家財政能力,依退除
役官兵之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
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情形,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
第 33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輔導會定之。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第 3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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