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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程序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155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27、175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第 175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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