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104050823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6、18 條條文


第 6 條 (刪除)

第 11 條 本院研究中心與研究所(處)從事之研究計畫性質相關者,由各該單位合
作研辦之。
研究中心編制內合聘研究人員之升等、續聘及學術研究績效評核,由支薪
之單位辦理。

第 1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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