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104002668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4、26 條條文;並刪除第 20 條條文


第 13 條 研究人員之聘期規定如下:
一、助理及研究助理之聘期,每次各為二年,於聘期屆滿前六個月,由所
(處)務會議決議報請院長核定之。必要時,得由所(處)務會議評
審通過,方得續聘。
二、助研究員之第一次聘期為五年。在第一次聘期屆滿前,經依聘審要點
評審通過續聘者,聘期為三年;在聘期屆滿前未能升等者,不再續聘
。升等為副研究員時評審成績特優者,得由所長(處主任)推薦長聘
,呈請院長核定其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
一日起新聘之助研究員,其聘審依原規定辦理,但通過升等者,同時
取得長聘,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三、副研究員之第一次及第二次聘期各為五年,第三次以後各為三年;在
每次聘期屆滿前,應依聘審要點辦理續聘。但於續聘或新聘時評審成
績特優者,或已獲其他學術研究機構長聘者,得由所長(處主任)推
薦,呈請院長核定其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
月一日起新聘之副研究員,其聘審依原規定辦理,但應於第一次聘期
五年內通過升等或長聘。審查通過者,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未
通過者,不予續聘。
四、研究員之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五、特聘研究員之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六、年滿六十五歲之本院院士,得依聘審要點之規定,新聘為特聘研究員
至年滿七十歲為止。
七、獲全球性學術殊榮者,得依聘審要點之規定,新聘為特聘研究員,不
受年齡之限制,其聘期由院長提請本院院務會議決定之。全球性學術
殊榮之參考項目由本院院務會議另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研究人員如未獲續聘或主動放棄續聘,或第一項第
二款助研究員聘期屆滿前經評審未獲通過升等,或第一項第三款中華民國
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副研究員,未於第一次聘期五年內通過升等或
長聘者,得報請延長聘期一年或辦理資遣。延聘期間不得辦理升等或續聘
,延聘期滿後,不得辦理資遣。

第 14 條 研究員、特聘研究員、研究技師任職年滿六十五歲,經依法同意延長服務
者,聘期均為一年。

第 20 條 (刪除)

第 26 條 各研究所(處)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職務等級及研究獎助費等級,
由本院另定之。其退休、資遣及撫卹分別準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各研究所(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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