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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貨物稅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1591
號令增訂公布第 9-1、12-6 條條文


第 9-1 條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
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
件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
限。

第 12-6 條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
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
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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