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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廣播電視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34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50-2 條條文
第 50-2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
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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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廣播電視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34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50-2 條條文
第 50-2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
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