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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破產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30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3 條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
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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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破產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30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3 條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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