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n 13 Mon 201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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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分享】《錄取台大資工系》- 張致強〔高雄〕
- Jun 08 Wed 2016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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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57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9 條條文
第 4 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
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
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
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
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Jun 08 Wed 2016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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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相關法規】修正保險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56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67-2、167-3 條條文
第 167-2條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
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Jun 08 Wed 2016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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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57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第 14 條 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學校教職員時,無庸繳
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
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
曾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相
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之年資結算給與之公立
學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
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
學校教職員,並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
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
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
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
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再任或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依
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支領退休金,並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資計算退休
給與。但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再任或轉任之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
預算支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之後,
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依其他法令重行資遣者,
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資遣給與計算方式亦同。
- Jun 06 Mon 201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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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分享】《教師檢定金榜》- 陳宥瑾〔台中〕
- Jun 04 Sat 201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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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分享】《錄取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 羅冠鵬〔高雄〕
- Jun 03 Fri 201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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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補習網 數位學習領導品牌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已於今日公布,意味著讓考生及家長煩惱的選填志願時刻又來到!線上補教領導品牌的行動補習網,擁有多年輔導考生的豐富經驗,為了協助考生順利選填志願,特別研發出一套國中會考落點分析系統,免費開放考生使用。
行動補習網成立至今五年已打造出全國最完整的線上補習平台,橫跨升學、教職、公職、執照、就業、語言、生活進修等領域共70多種學習類科,並為國中、高中各項大考量身打造推出落點分析系統服務考生。
- Jun 03 Fri 201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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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考成績出爐 落點志願怎麼估?
「行動補習網」落點分析輔導組長表示,考生若想就讀前三志願的明星學校,「超額比序」將是必經過程,尤以志願序變因較大,為了獲得更多積分,考生不能再依據傳統的學校排序填寫志願,而應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特別是被視為一級戰區的重點學區:基北區、中投區、高雄區。
- Jun 02 Thu 201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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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分享】《教師檢定金榜》- 徐如芬〔新北市〕
- Jun 01 Wed 201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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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
- Jun 01 Wed 2016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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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增訂並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07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4、25、43、52~55、67 條條文;並增訂第 43-1、43-2 條
條文;除第 25、52、54、55 條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
日施行
- Jun 01 Wed 2016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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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增訂並修正國民教育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07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 條條文
第 4-1 條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
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
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
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
辦之自治法規。
前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
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
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並經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