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總統 令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55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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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59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1-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 條條文

第 18-1 條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
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
、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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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59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4、2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口販運: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
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
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
、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
、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
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
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
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
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
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
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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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貨物稅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59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5 條條文

第 12-5 條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
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
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
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
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
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
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
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
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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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費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60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第 12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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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水利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59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2、47-1、93-6、97-1、98 條條文;並增訂第
54-3、84-1、93-7、93-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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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天然氣事業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60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3、34、44、52、58~63 條條文

第 33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於不影響穩定供氣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情形下,
得供應其他業者。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前項供應其他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用戶名稱。
二、最大尖峰日負載量。
三、使用之輸儲設備。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第一項規定供氣者,應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項目,
不得交叉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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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余天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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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柏楊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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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由劉炘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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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落點分析+備審資料範例成功申請上醫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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