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11 條條文

第 4 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辦理輸出機器設備及其他資本財所需價款或技術服務費用之保證及中
、長期融資。
二、辦理出口廠商為掌握重要原料供應或為拓展外銷從事對外投資以及工
程機構承包國外工程所需資金與合約責任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
三、辦理出口廠商輸入與其外銷有關之原料、器材、零件所需價款之保證
及中期融資。
四、辦理出口廠商短期融資之保證。
五、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輸出保險。
六、辦理國內外市場調查、徵信、諮詢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辦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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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合作金庫條例
總統 令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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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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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交易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0-1、43-1、43-3、156、17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5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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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9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8、18、31、53、55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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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專利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53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9、25、32、33、36、39、40 條條文;增訂第 12-1、32-
1、33-1、37-1~37-4 條條文;刪除第 35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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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公司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49 條條文;增訂第 356-1~356-14 條條文及第五章
第十三節節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十三 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 356-1條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
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
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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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簡易人壽保險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7、31、34、36、38、40、42 條條文

第 2 條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
,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
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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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氣象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8、19、24 條條文

第 18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
,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之豪雨及颱風之預報。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其有發布災害性天氣之
預報者,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
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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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0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8、9~10-1、12、14、16~18-1 條條文

第 6 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
二、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前項第一款書面同意應包括意願人同意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
健保卡),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意願人書面表示同意者,中央
主管機關應將其加註於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該書面同意正本相同
。但意願人得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並應通報中央主管
機關廢止該註記。
經註記於健保卡之器官捐贈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表
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
第一項第一款書面同意,應由醫療機構或衛生機關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
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中央主管機關應責成中央健康保險署,並應會商戶政單位或監理單位對申
請或換發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之成年人,詢問其器官捐贈意願,
其意願註記及撤回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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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森林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53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56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38-2~38-6、47-1 條
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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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漁業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534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7、68 條條文;並增訂第 40-1、40-2、63-1、63-2 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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