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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院組織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9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3 條條文


第 83 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
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
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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