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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40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3、8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
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
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
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
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
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
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
及監督。
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由任師(一)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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