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 可收養大陸籍子女
【2013.10.04中央廣播電台】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文禁止,我國已經有子女的台灣民眾,不得收養大陸配偶小孩,不過大法官認為這項規定明顯限制過當,今天(4日)大法官會議判定違憲,相關法條即日起失效。換言之,未來台灣民眾即使有小孩,也能再聲請收養陸配子女。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日做出釋字第712號解釋,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因為違背憲法保障「收養自由」和「比例原則」,原條文的限制已經過當,因此判定違憲,更要求這項法條即日起失去效力。
司法院書記處處長吳永宋以案例解釋,他指出,有一名台灣籍男子娶大陸籍配偶為妻,想收養陸配和前夫所生的大陸子女,卻被法院駁回,這是因為相關條文考量兩岸分治情況,行政機關憂心大陸人民藉此大舉移民台灣,造成人口失衡,所以才會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定,如果台灣民眾自己有小孩就不能再收養陸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