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 可收養大陸籍子女

【2013.10.04中央廣播電台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文禁止,我國已經有子女的台灣民眾,不得收養大陸配偶小孩,不過大法官認為這項規定明顯限制過當,今天(4日)大法官會議判定違憲,相關法條即日起失效。換言之,未來台灣民眾即使有小孩,也能再聲請收養陸配子女。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日做出釋字第712號解釋,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因為違背憲法保障「收養自由」和「比例原則」,原條文的限制已經過當,因此判定違憲,更要求這項法條即日起失去效力。

司法院書記處處長吳永宋以案例解釋,他指出,有一名台灣籍男子娶大陸籍配偶為妻,想收養陸配和前夫所生的大陸子女,卻被法院駁回,這是因為相關條文考量兩岸分治情況,行政機關憂心大陸人民藉此大舉移民台灣,造成人口失衡,所以才會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定,如果台灣民眾自己有小孩就不能再收養陸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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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074100號

 

一、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以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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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金管保綜字第10202571191號

 

核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專業經營」之範圍,除法令另有規定得辦理之業務外,應以下列保險代理人自行招攬之保險契約相關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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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之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金管證期字第1020025141號

一、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之「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包括:

(一) 專營期貨商及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得於其淨值百分之二十範圍內,以自有資金持有外幣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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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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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282005027號令
修正發布第 7、26 條條文

第 7 條  經領隊人員考試及格,參加職前訓練者,應檢附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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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28200502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0 條條文

第 30 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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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行動補習,輕鬆考取國立大學》- 張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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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金榜》考前19天 郵局衝刺上榜 - 吳賢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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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0144270號

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1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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