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第 708 號
相關新聞:102.02.06中央社:〈移民法違憲 移民署:儘速修正〉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08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爭點
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違憲?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