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827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25、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827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25、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海洋漁撈工:新臺幣一萬九千四十七元。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09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
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之情形,係指所有權人為換屋購買新房地時,原持有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之房地(原房地),因出售原房地(買新賣舊)或新房地(符合該款規定之非自願性因素買新賣新),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設籍在原房地或新房地,且其戶籍登記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 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之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
(二) 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致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之房地。
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製造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之導電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部 長 張盛和
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下同)三百元以下者,免徵。
二、 娛樂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二百元以下者,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