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並修正發展觀光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2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2、5、6、24、36、38、55、60、64 條條文;增訂第 70-
增訂並修正發展觀光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2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2、5、6、24、36、38、55、60、64 條條文;增訂第 70-
第 4 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第 21 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修正第27、31、35、93-1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022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7、31、35、93-1 條條文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制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0268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29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建立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人才培育制度,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