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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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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81 號令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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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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