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社團組織
修正票券金融管理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動學習網--做自己學習的主人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