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08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85 條條文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arrow
arrow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