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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條文【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開勳字第 0016465 號令
修正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經遴聘(僱)至其所設之掩護機構任職者(以下簡稱掩護機構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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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經遴聘(僱)至其所設之掩護機構任職者(以下簡稱掩護機構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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