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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期貨交易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5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5-1 條條文


第 5-1 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期貨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
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
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
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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