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物理治療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

第 32 條 未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物理治療師
指導下實習之相關物理治療系、組、科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
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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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醫事放射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4 條條文

第 34 條 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而執行醫事放射業務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醫
療機構於醫事放射師指導下實習之醫事放射系、科、組學生或取得畢業證
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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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醫事檢驗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3 條條文

第 33 條 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而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醫事檢驗師
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事檢驗系、組、科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
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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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心理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3 條條文

第 43 條 臨床心理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諮商心理師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心理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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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呼吸治療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5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

第 18 條 未取得呼吸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呼吸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呼吸治療師指導下實
習之各相關系、所、組學生或第二條所定之系、所、組自取得學位日起一
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護理人員、物理治療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依其專
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業務,涉及本法所定業務時,不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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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助產人員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

第 36 條 未取得助產人員資格,擅自執行助產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或於婦產科醫師、助產人
員指導下實習之助產科、系、所之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五年內之畢業
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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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農業發展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6901
號令增訂公布第 47-1 條條文

第 47-1 條 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
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之
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
一日修正之日起五年止。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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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森林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52 條條文

第 51 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於保安林犯之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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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漁會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0-1~50-3 條條文

第 50-1 條 漁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
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
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
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
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
一定之競選活動。
犯前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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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1~47-3 條條文

第 47-1 條 農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
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
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
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
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
一定之競選活動。
犯前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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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水土保持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69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

第 32 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
、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
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
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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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4 條條文

第 34 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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