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籍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00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9、11、19 條條文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
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
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77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24、30-1、34、36~39、74、79 條條文;並自
公布日施行;但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38 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增訂、刪除並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54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0、42、45、49~56、59、76、79~81、83、
86、87、90、94、102、104、110、124 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第六
節節名、第九節第一款款名、第九節第二款款名、第九節第三款款名
;增訂第 86-1 條條文及第九節節名;並刪除第四章章名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保全業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42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0-1 條條文

第 10-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
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
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
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
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
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
限。
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
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
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會計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42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師:
一、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
不在此限。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五、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已充任會計師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因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
依本法之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解釋第742號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42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6 條(36.01.01)
行政程序法 第 92、150 條(104.12.30)
行政訴訟法 第 2、4、6、8、9、198 條(103.06.18)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82.02.03)
地方制度法 第 25、26、27、29 條(105.06.22)
都市計畫法 第 1、3、5、7、9、22、26、27、29、31、32、41、42 條(104.12.30)
法官法 第 8 條(100.07.06)
法官遴選辦法 第 6 條(105.01.20)
解 釋 文: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
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
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
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
應予補充。
都市計畫之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
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
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逾期未
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
更),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30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5 條條文

第 3 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
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
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法院組織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03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3-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63-1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
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
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施行。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03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7 條條文

第 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
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
,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
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
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增訂並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02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33、34、48 條條文;增訂第 24-1 條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證券交易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02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8-4、43-1 條條文

第 28-4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
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
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
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
債餘額之二分之一。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02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9 條條文

第 39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