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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人才荒!各醫院大舉徵才
- Nov 25 Fri 2016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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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考試 準備2個月即上榜!
- Nov 24 Thu 2016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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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取研究所!未來就業薪情佳、升遷易
- Nov 16 Wed 2016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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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制定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08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 條 為維護刑事審判之正確,避免無辜之人受有冤抑,保障人權,維護正義,
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Nov 16 Wed 2016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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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1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18 條條文
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
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
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
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
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
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Nov 16 Wed 201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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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導遊】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1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6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
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行政院核
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
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無國籍
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
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
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
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前三項所定經許可居留之無國籍人民在國內取得國籍者及臺灣地區無戶籍
國民,在臺灣地區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
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
地區定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所定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
,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
間。
- Nov 16 Wed 2016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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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刪除並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1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8、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8 條條文
第 1 條 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協助國際體育交流,
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並促進社會公益,特制定本條例。
- Nov 16 Wed 201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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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將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並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171 號
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名
稱: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
- Nov 16 Wed 2016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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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增訂並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0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9-2、54、63、69 條條文;增訂第 56-1 條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Nov 16 Wed 2016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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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技術與醫檢醫護】修正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15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12 條條文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油症患者,應檢具中毒暴
露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
前項證明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成立委員會審查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檢驗機構出具之血液多氯聯苯(PCBs)或多氯喃(
PCDF)濃度異常報告,得作為第一項之補充證明文件。
前項報告之多氯聯苯及多氯喃血液濃度異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Nov 16 Wed 2016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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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規】修正工會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1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26 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
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
見之機會。
- Nov 16 Wed 2016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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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規】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