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醫療法條文【修正公布第24、106條條文】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68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6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10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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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之2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台財稅字第10200219310號
一、 參酌本部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44070號令有關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之課稅規定,上市及上櫃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該專戶處分股票,核屬大陸籍員工個人出售股票,自102年1月1日起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課徵所得稅,並依上開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委託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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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第2項第2款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台內地字第1030071780號
一、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於金門縣旅外僑民就被繼承人於戰地政務終止(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前已登記該縣土地申請繼承登記時,指下列證明文件:

(一) 被繼承人僑居地身分證明文件之身分資料與土地登記簿相符者: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被繼承人僑居地身分證明文件。

2、 親子關係證明文件。

(二) 被繼承人僑居地身分證明文件之身分資料與土地登記簿不符者: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被繼承人僑居地身分證明文件。

2、 親子關係證明文件。

3、 依金門縣旅外僑民人別確認審查自治條例核發之證明文件;被繼承人國內戶籍住址與土地登記簿不符或無設籍者,並應檢附土地關係人一人以上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被繼承人與土地登記名義人為同一人之文件。

二、 已依第一點規定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其嗣後再申辦土地登記時,登記義務人得提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僑居地身分證明文件。

部  長 李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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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關稅法」第18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台財關字第1021020443號
進口貨物按納稅義務人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後,納稅義務人已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申請更正報單內容及退還溢繳稅款者,海關未能於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審核並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其稅款不生逾期視為業經核定之效果,倘經審認確有應退稅款,海關仍應依法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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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938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9381 號令
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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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師法條文【修正第17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89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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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師法第 17 條條文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89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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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條文【修正第31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4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89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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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專利法條文

【修正第143條;增訂第97-1~97-4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9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89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3 條條文;增訂第 97-1~97-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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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著作權法條文


【修正第53、65、80-2、87、87-1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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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條文
【修正第33、76條;並增訂第90-1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8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89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3、76 條條文;並增訂第 90-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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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修正第13、14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103013003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3、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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