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揭露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金管證審字第1030005615號
一、 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布之「我國全面升級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版本之推動架構」,第一階段自一百零四年起由2010年版升級至2013年版(不含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適用對象包括已採用IFRSs以及預計於一百零四年採用IFRSs之公開發行公司。預計於一百零四年採用IFRSs之公開發行公司應依下列規定於合併財務報告揭露採用IFRSs相關事項,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者,則應於個別財務報告揭露之:
(一) 採用IFRSs前二年之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一百零二年度財務報告):
1、 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
2、 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說明。
(二) 採用IFRSs前一年之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一百零三年上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
1、 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該計畫如有變更亦應揭露。
2、 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包括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公司於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如未能估計上開影響金額時,應敘明其理由。
3、 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所選擇之會計政策。
(三) 上開揭露採用IFRSs之資訊應以2013年正體中文版作為評估依據,並得依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第30段及31段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已發布且預計於公司採用IFRSs時生效之IFRSs或IFRSs草案,一併敘明相關重大差異及影響。若確有時程未及之情形,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百零二年度財務報告得依2010年版為準,揭露按2010年版評估之會計政策差異說明等資訊;
2、 一百零三年半年度財務報告得依2010年版為準,並應加強說明揭露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內容與2013年版之主要差異,及提醒投資人注意閱讀一百零三年度財務報告最新資訊之警語等。
(四) 各公開發行公司評估過程如發現有對於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注意重大訊息之公告。
二、 本會對於金融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九年二月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九九○○○四九四三號函,依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三○○○五六一五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曾銘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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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地登記規則」【修正第24-1、132、155-
3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30099079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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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醫師法第28條之4規定不得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衛部醫字第1031661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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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資料更新 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11 條第 4 項、第 6 項、第 7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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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台內地字第1030072564號
一、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申請或請求撤銷、廢止徵收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依原因事由發生日分別論斷:
(一) 參照法務部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法令字第一○一○○五○一八四○號令釋意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撤銷或廢止徵收請求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其殘餘期間因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五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五年。故消滅時效期間適用修正前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含該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五年。
(二) 得撤銷或廢止徵收原因事由發生日在九十年一月一日(含該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以後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含該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生效前者:
1、 需用土地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時效期間,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五年。
2、 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時效期間,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五年,其時效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含該日)起適用新法,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十年。
(三) 得撤銷或廢止徵收原因事由發生日在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含該日)以後者:
1、 需用土地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時效期間,自原因事由發生之日起算五年。
2、 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時效期間,自原因事由發生之日起算十年。
二、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或請求撤銷、廢止徵收之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而有徵收處分違法,或該處分合法但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時,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或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本於職權裁量是否撤銷或廢止原處分。
三、 至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中央主管機關無公法上之請求權。
部  長 李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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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觀光旅館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

交通部 令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交路(一)字第 10382000498 號
廢止「觀光旅館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
部 長 葉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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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自由時報/自由時報電子報】2014/02/19
部分享有18%優惠存款利率的退休軍公教人員,不滿銓敘部2006年降低軍公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上限,使得18%優惠存款金額遭調降,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717號解釋,認定銓敘部調降18%優惠存款等規定並未違憲。
退休軍公教人員的18%優惠存款規定在1995年7月起實施退撫新制後,出現部分退休人員的月退休所得高於同級在職人員薪資的不合理現象。銓敘部因此於2006年降低退休軍公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上限,導致國立鳳山高職人事室主任張山水等103位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在辦理優惠存款時,影響到利息收入,因此提起行政爭訟。在行政爭訟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後,這103人轉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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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第 717 號 

 
相關新聞:103.02.19自由時報:〈軍公教18%優存金額調降 大法官:未違憲〉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1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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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聯合新聞網/聯合報/記者鄭語謙】2014/02/05
隨著智慧型載具發達,行動補習廣受學生族群歡迎,但補教業者坦言,這其實是少子化衝擊下的「不得不」,學生越收越少,租教室的價格卻越來越高;只能發展行動補習,只要付教師錄影費用,就有機會收到全國學生。
在台南起家的「行動補習網」過去其實是傳統補習班,兩年前開始轉型為線上教學補習班,無論是國、高中升學或是公職考試,都有線上課程,分店從台南開到台北,免費會員數高達10萬,付費會員也成長到3千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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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勞職管字第1030504482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關短期補習班與個人或其他機關(不含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學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簽訂工作承攬契約後,指派所聘僱之外籍教師前往指定地點從事教學工作,如該外籍教師之任教行為係純為履行其受僱人之義務,可認其非為他人從事工作,尚難認雇主之行為與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違,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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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地政士法條文【修正第11、59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1030001665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66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5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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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24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台財稅字第10304501460號
一、 營利事業或個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購入不良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由該營利事業或個人按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於取得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時價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其抵押物時價之認定,不以該次法院拍賣價格為限,營利事業或個人如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抵押物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 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 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 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二、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債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查核並據實核課。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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