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醫療法條文【修正公布第60條條文】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5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48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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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條文
【修正第5、7、12、14、15、17、19、21、
33、35、36、38、39、49、50、53、58條;
增訂第 8-1、24-1、24-2、35-1、35-2條;刪除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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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修正公布第315-1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48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15-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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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陸海空軍刑法條文【修正第44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4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48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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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非金融控股公司下之銀行與其持股百分之百之證券子公司間合作推廣證券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之業務範圍得比照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金管銀法字第10200325680號
為增進非金融控股公司下之銀行與其轉投資子公司間之跨業行銷綜效,銀行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證券子公司依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二○○二五二九四號令規定於該銀行營業場所辦理合作推廣證券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所從事之業務範圍得比照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主任委員 曾銘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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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修正第16、17、21、22、26、29、30、40、43、48、55、58、63條;並刪除第6、7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2007575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6、17、21、22、26、29、30、40、43、48、55、58、
63 條條文;並刪除第 6、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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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修正第8、9、14、44、49、58條;並刪除第57-1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102006031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8、9、14、44、49、58 條條文;並刪除第 57-1 條條文

第 8 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
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
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
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
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
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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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提審法【修正全文12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5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5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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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年金法條文【修正第55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7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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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法條文【修正第22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4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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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師法條文【修正第14、16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81號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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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修正第7-2、9、31-1、43、45、73、74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0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2、9、31-1、43、45、73、7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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