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4843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4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
,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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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039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2-2 條條文

第 2-2 條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
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
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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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動物保護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04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2、25、25-1、27、30、30-1、33-1 條條文;
並增訂第 25-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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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公葬條例
總統 令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04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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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23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3、101 條條文;增訂第 31-1、33-1 條條文;除
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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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2351
號令增訂公布第 7-10 條條文

第 7-10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一
、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三十一條之一自一百零
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法院已
受理之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
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
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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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4715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力訓練及發
展業務,特設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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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472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8 條條文;增訂第 7-1 條條文;並刪除第 5、17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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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政治獻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471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26 條條文

第 25 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收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對象之政
治獻金,未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或違反第
十三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
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罰。
犯前二項之罪,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詢義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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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472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0、84、86、87、89、93-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7、39、
83、9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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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陸海空軍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471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75 條條文

第 75 條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
,不在此限。
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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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471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17、32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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