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並修正停車場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1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並增訂第 40-1 條條文

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
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
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
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
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
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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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統測-全面制霸
 
105四技二專已在今年八月初放榜,總共3萬2133人錄取,其中包含一般生3萬1940人、特種生193人。受到少子化的衝擊,技專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統計,今年一般生缺額1萬287人,比去年多了2000多人。各群類招生名額與錄取人數最多前5群為商業管理群、餐旅群、電機與電子群資電類、設計群及機械群。
 今年考取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的學員陳昇表示,之前是在別家補習班補習,但花在通勤上面的時間太多了,並沒有很有效率,經過多家試聽比較後,選擇了行動補習網來補強他較為不熟悉的科目。使用行動補習網非常地方便,隨時上網就能隨時上課。雖然商管群的科目非常多,但是行動補習網的老師都非常專業,教學也非常詳細,搭配講義的使用,都不會遺漏任何一個地方。客服也非常地親切熱心,不論是在課業上或是講義上的問題,都可以在發問區做發問,老師都會不厭其煩地一一做解答。>>觀看更多統測榜單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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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展觀光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3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5 條條文

第 5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
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
復業。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
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
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勒令歇業。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
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民宿
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
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及民宿者,依前四項規定經勒令歇業仍繼續
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
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
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
違反前五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
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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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1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7、3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3-2 條條文;除第 23-2 條、
第 27 條第 2 項、第 3 項有關違反第 23-2 條規定部分,自公布後
三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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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3-1、5、12-2、14、16、16-1、19、20、21、24、
32-1~33、39、40、4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3、19-1、40-1、40-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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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訊傳播基本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3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 條條文

第 1 條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
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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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3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4 條條文

第 64 條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經營許可、營運管理、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
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
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
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
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
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
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
目供應事業者,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於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繼續
經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
目供應事業者,於第二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駁回,自駁回處分送達之
日起一個月後,不得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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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拚106高普考上榜!
   
105高普考已放榜,結果自然是幾家歡樂幾家愁,而今年高普考的平均錄取率達到9.43%,創下24年新高。考試院副院長高永光表示,少子化不會改善,預估未來錄取率會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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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就業服務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3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2 條條文

第 52 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
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
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
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
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
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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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轉學考
 
你對現在讀的科系真的有興趣嗎?畢業後未來的出路好嗎?這是許多大學生必須好好認真問自己的問題,如果你的答案是否定的,那轉學考或許是你可以考慮的一個選項。今年暑假轉學考已結束,但是寒假轉學考報名即將開始,或是提早準備明年暑假的轉學考轉進心中理想的校系,為自己創造一條不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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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第740號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40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53 條(36.01.01)
行政訴訟法 第 177、189 條(103.06.18)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7 條(82.02.03)
民法 第 71、153、482、483-1、487-1、490、528、532、547、565、568 條(104.06.10)
保險法 第 8-1、137、176、177 條(105.06.08)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3、12、13、14、18、19 條(105.04.06)
勞動基準法 第 1、2、3、6、55、56 條(104.12.16)
勞動契約法 第 1 條(25.12.25)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3、6、7、9、14 條(104.07.01)
解 釋 文: 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
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
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
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
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理 由 書: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下稱系爭規定一)就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是否屬系
爭規定一之勞動契約關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五
號確定終局判決(下稱行政法院判決)認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
定,保險業對其所屬保險業務員具有強大之監督、考核、管理及懲罰處分
之權,二者間具有從屬性;至報酬給付方式究係按計時、計日、計月、計
件給付,或有無底薪,均非判斷其是否屬勞工工資之考量因素;故採取純
粹按業績多寡核發獎金之佣金制保險業務員,如與領有底薪之業務員一般
,均受公司之管理、監督,並從事一定種類之勞務給付者,仍屬勞動契約
關係之勞工;勞動契約不以民法所規定之僱傭契約為限,凡勞務給付之契
約,具有從屬性勞動之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仍應認屬勞動
契約;又契約類型之判斷區分上有困難時,基於勞工保護之立場以及資方
對於勞務屬性不明之不利益風險較有能力予以調整之考量,原則上應認定
係屬勞動契約關係,以資解決。反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勞上字第
四五號、九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五八號、一○一年度勞上字第二一號等民事
確定終局判決(下併稱為民事法院判決)則認為,保險業務員得自由決定
招攬保險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其提供勞務之過程並未受業者之指揮、監
督及控制,認定保險業務員與保險業間之人格從屬及指揮監督關係甚為薄
弱,尚難認屬勞動契約關係;又以保險業務員並未受最低薪資之保障,須
待其招攬保險客戶促成保險契約之締結進而收取保險費後,始有按其實收
保險費之比例支領報酬之權利,認保險業務員需負擔與保險業相同之風險
,其勞務給付行為係為自己事業之經營,而非僅依附於保險公司為其貢獻
勞力,故難謂其間有經濟上從屬性;再者,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主管機
關為健全保險業務員之管理及保障保戶權益等行政管理之要求而定頒,令
保險公司遵守,不得因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即認為保險業務員與
其所屬保險公司間具有人格從屬性。是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就保險業務員
與其所屬保險公司間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屬系爭規定一所示之勞動契
約,發生見解歧異,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統
一解釋之要件。
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並未
規定勞動契約及勞雇關係之界定標準。勞動契約之主要給付,在於勞務提
供與報酬給付。惟民法上以有償方式提供勞務之契約,未必皆屬勞動契約
。是應就勞務給付之性質,按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
,諸如與人的從屬性(或稱人格從屬性)有關勞務給付時間、地點或專業
之指揮監督關係,及是否負擔業務風險,以判斷是否為系爭規定一所稱勞
動契約。
關於保險業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
約,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有契約形式及內容之選擇自由,其類型可能為僱
傭、委任、承攬或居間,其選擇之契約類型是否為系爭規定一所稱勞動契
約,仍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按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依勞務債
務人與勞務債權人間之從屬性程度之高低判斷之,即應視保險業務員得否
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
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保險業務員與
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雖僅能販售該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惟如保險業務員就其實質上從事招攬保險之勞務活動及工作時間
得以自由決定,其報酬給付方式並無底薪及一定業績之要求,係自行負擔
業務之風險,則其與所屬保險公司間之從屬性程度不高,尚難認屬系爭規
定一所稱勞動契約。再者,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
條規定訂定,目的在於強化對保險業務員從事招攬保險行為之行政管理,
並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金管保壽字第一○二○五四三一七○
號函參照)。該規則既係保險法主管機關為盡其管理、規範保險業務員職
責所訂定之法規命令,與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間所簽訂之保險招
攬勞務契約之定性無必然關係,是故不得逕以上開管理規則作為保險業務
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間是否構成勞動契約之認定依據。
另聲請人認首開行政法院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
一七號、第二二二六號、第二二三○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
用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條(下
併稱系爭規定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三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下併稱系爭規定四)及行政法院六十
二年判字第二五二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經查,系爭規定三及系爭判例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
得據之聲請解釋。其餘所陳,均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四究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上開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併予
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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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大學入學管道分為「甄選入學」和「考試入學」兩種。其中甄選入學裡的「繁星推薦」,是由高中向各大學推薦,並排定學生推薦順序,所以全程就讀同一高中之應屆生始有資格。因此想透過「繁星推薦進到心中理想校系的同學,高一、高二的在校成績就非常重要,其次是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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