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eb 17 Wed 2016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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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b 05 Fri 2016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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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b 04 Thu 201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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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解釋第735號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35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立法院組織法 第 14 條(41.12.27版)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11、27、29、30、35、37、55、57、63、68、69 條(36.01.0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3 條(94.06.10)
立法院組織法 第 6 條(104.06.24)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5、37 條(99.06.15)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9、20 條(97.12.26)
行政訴訟法 第 241 條(103.06.18)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82.02.03)
民法 第 120 條(104.06.10)
刑事訴訟法 第 93-1 條(104.02.04)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8、40 條(101.01.04)
爭 點: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不信任案得否於為其他
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
定,對立法院負責,……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旨在規範不信任案應於上開規定之時限
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
法院常會提出。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
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
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是立法院於臨
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
定事項為限。」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如於立法院
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理 由 書: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
定,對立法院負責,……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前段,下稱系爭憲法規定)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
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
不信任案。(後段)」不信任案制度係為建立政黨黨紀,化解政治僵局,
落實責任政治,並具穩定政治之正面作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第三屆
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憲提案第一號說明參照)。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
定,系爭憲法規定乃規範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
完成記名投票表決,並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中提出。又憲法第
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
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
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基於儘速處理不信任案之憲法要求
,立法院於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惟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
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未許於因其他特定事項而召開之臨時會審議
不信任案,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就此部分,應不再適用。系爭憲法
規定既未限制不信任案之提出時間,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
立法院自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乃關於不信任案提出、進行審議程序之
規定,固屬立法院國會自律事項,惟仍應注意符合系爭憲法規定所示,不
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程序之意旨,
自屬當然,併此指明。
- Jan 06 Wed 2016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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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制定國土計畫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511 號制定
公布全文 4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定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
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
,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Jan 06 Wed 2016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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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521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7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
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 Jan 06 Wed 201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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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531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6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開
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
- Jan 06 Wed 201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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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增訂並修正政府採購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85-1、86 條條文;增訂 73-1 條條文
第 73-1 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
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
十五日內付款。
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
到廠商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三、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
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
款人補正之日數。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
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 Jan 06 Wed 201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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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制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08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1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 條 為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事宜,進而達成國土保安、涵養
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生態保育及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
,並依據受益者付費、受限者補償之原則,以及配合政府造林、育林之政
策、守護原住民傳統智慧,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
- Jan 06 Wed 2016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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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相關法規】增訂並修正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0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增訂第 1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2-1 條 政府得以原為本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所持有,其後以贈與方式繳回國庫之國
有不動產抵充增資本公司之股款。本公司增資銀行子公司時,亦同。
本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持有之下列不動產,不適用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規定:
一、依前項規定抵充股款而取得者。
二、經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者。
前項各款不動產進行改良新建、拆除改建、修建等活化措施,亦不適用銀
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Jan 06 Wed 201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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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與稅務】增訂貨物稅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1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12-5 條條文
第 12-5 條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
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
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
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
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
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
元。
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
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
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 Jan 06 Wed 2016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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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法規】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6-2 條條文;第 2~5 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 40 條條文但書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