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2095830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第 14 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
、變造證件入國者,應於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備具下列文件,向入出國
及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國手續;其屬未經查驗入國者,於依本法第八十四條
規定處分確定後,亦同:
一、入國申請書。
二、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原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前項有戶籍國民,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入國許可證副本;原戶籍經辦理
遷出登記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函送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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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學校衛生法第 12、15、16、22、23 條條文;增訂第 23-1~23-3 條 條文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92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2、15、16、22、23 條條文;並增訂第 23-1~23-3 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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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法施行細則」【修正第40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2002380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0 條條文
第 40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所稱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指全國農業金庫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撥之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
全國農業金庫應將前項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撥交全國農會設於該金庫之專戶儲存,並由全國農會依下列比率分配之:
一、百分之二十作為全國農會辦理經費管理作業及全國性輔導、推廣業務經費。
二、百分之八十依下列業務或計畫補助各級農會:
(一)農會辦理政策性嘉惠農民事業。
(二)農會發展推廣事業。
(三)直轄市、縣(市)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
全國農會辦理前項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之分配及管理運用,應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訂定審議小組組織及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
二、經費收支應設置會計帳簿登記,並於每年年底編具收支對照表,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審議小組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七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農會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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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
一、 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二、 廢止本部88年1月22日台財稅第8818969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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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21213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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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期得獎公告
第一期 12/13
陳O名   093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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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台財稅字第10200142010號
一、 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二、 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符合前點規定之土地,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者,除屬重劃中土地外,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准予補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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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貿易法條文【修正第13、13-1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91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1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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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法條文【修正第1055-1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0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5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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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條文【修正第19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08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0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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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5、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0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7 條條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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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修正第45、47、77、79-1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5、47、77、79-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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