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務部組織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60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
、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
二、行政執行署: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三、廉政署: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事項。
四、矯正署:規劃矯正政策,指揮、監督所屬矯正機關(構)執行收容人
之戒護管理、教化輔導、衛生醫療、假釋審查、作業及技能訓練等事
項。
五、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
行事項。
六、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與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施
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增訂並修正法院組織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4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3 條條文之附表;並增訂第 114-2 條條文

第 114-2條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
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
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
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
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保險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5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

第 146-4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
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
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
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
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
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法醫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605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7、5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37 條 未具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本法規定之法醫師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合於第四條規定之實習。
二、醫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律執
行業務,而涉及本法所定業務。
三、行政機關及學校從事鑑定之人員,依相關法律、組織法令規定執行職
務或業務,而涉及本法所定業務。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60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
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4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4 條 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指為生產農產品而栽培之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
、多細胞藻類及其他栽培植物。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增訂、刪除並修正海關緝私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491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3~28、31、35~37、39-1、40、42、43、53 條條文;
增訂第 45-3、45-4 條條文;並刪除第 29、30、32~34、41、52 條
條文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491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7、99~102、106 條條文

第 97 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
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關稅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491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7、84、96 條條文

第 17 條 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
具備之有關文件。
出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及依
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二項之裝箱單及其他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入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
得於海關放行前補附之。
前項文件如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未補送者,該進出口貨物除涉
及違法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
領回者,依據或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報單,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海關
申請更正。
前項得申請更正之項目、期限、審核之依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解釋第763號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63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43 條(36.01.0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82.02.03)
土地法 第 219 條(100.06.15)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49 條(101.01.04)
都市計畫法 第 83 條(104.12.30)
爭 點: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未規定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
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行使收回
權,是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而有違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
產權之意旨?
解 釋 文: 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1 年
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
,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
正當行政程序,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檢討修正。
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時效
停止進行;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動依本解釋意旨通知或公
告後,未完成之時效繼續進行;修法完成公布後,依新法規定。
理 由 書: 聲請人劉錦德及劉偉祥於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以其前經
改制前高雄縣政府(99 年 12 月 25 日改制為高雄市政府)於 78 年 3
月 2 日至同年月 31 日止公告徵收坐落高雄縣仁武鄉之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有逾徵收計畫使用期限而未使用,且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
使用之情形,依土地法第 219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規定,向高雄
市政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系爭土地。高雄市政府以聲請人之申請
已逾法定申請收回土地期限,與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
定)及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規定不符,報經內政部同意後,否准聲請人
之申請。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99 號判決駁回。復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
院 102 年度裁字第 642 號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上訴
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
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未規定主管機
關須適時告知原土地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之使用狀況,並於收回事由發生
時,主動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收回,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及正當法
律程序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查確定終局判決雖認定聲請人請求
收回被徵收之系爭土地,已逾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及系爭規定得行使收回
權之期限,且系爭土地確有於計畫期限內,依照核准計畫實行使用之事實
,亦不生聲請人得請求收回土地之問題,惟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漏未規定
徵收後之通知義務,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
,侵害其於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確具有憲法原則之重要性,依本院解釋
先例(本院釋字第 477 號、第 747 號、第 748 號及第 762 號解釋
參照),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要
件相符,爰予受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
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
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
源(本院釋字第 596 號、第 709 號及第 732 號解釋參照)。人民依
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並為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所明定。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固得經由法定程序徵收人
民之土地,惟徵收人民土地,屬對人民財產權最嚴重之侵害手段,基於憲
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國家自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此程序保障不僅及於徵
收前(例如於徵收計畫確定前,國家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
意見,本院釋字第 409 號解釋參照),並及於徵收時(例如辦理徵收時
,應嚴格要求國家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以確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知悉相關資訊,俾適時行使其權利;徵收之補償應
儘速發給,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 516 號及第
731 號解釋參照)。
至土地徵收完成後,是否亦有正當程序之適用,則須視徵收完成後,
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否仍能主張憲法財產權之保障而定。按土地徵收後,國
家負有確保徵收土地持續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義務,以貫徹徵收必
要性之嚴格要求,且需用土地人應於一定期限內,依照核准計畫實行使用
,以防止徵收權之濫用,而保障人民私有土地權益(本院釋字第 236 號
解釋參照)。是徵收後,如未依照核准計畫之目的或期限實行使用,徵收
即喪失其正當性,人民因公共利益而忍受特別犧牲之原因亦已不存在,基
於憲法財產權保障之意旨,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即得申請收回其被徵收
之土地,以保障其權益。此項收回權,係憲法財產權保障之延伸,乃原土
地所有權人基於土地徵收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應受憲法財產權之
保障。為確保收回權之實現,國家於徵收後仍負有一定之程序保障義務。
需用土地人依法取得被徵收土地所有權後,是否有不再需用被徵收土
地或逾期不使用而無徵收必要之情事,通常已非原土地所有權人所得立即
知悉及掌握。基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應自徵收完成時起一定期限內,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使其適時
知悉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若有不能個別通知之情事,應依法公告
,俾其得及時申請收回土地。
系爭規定明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
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1 年之次日起 5 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
竣屆滿 1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
業使用者。」固係人民憲法上收回權之具體落實,然逕以「徵收補償發給
完竣屆滿 1 年之次日」為時效起算點,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並未規定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人民無從及時獲知充
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其收回權,不符前揭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於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妥為檢討修正。增訂通知義
務時,為兼顧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法律關係安定性之要求,應依通知義務
是否履行,分別規定短期或長期之合理時效期間。至於該短期及長期時效
期間,應如何相互配合,則屬立法裁量之範圍。
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時效
停止進行;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動依本解釋意旨通知或公
告後,未完成之時效繼續進行;修法完成公布後,依新法規定。
至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依據本解釋提起再審有無理由,法院仍應依相
關規定予以審查,自屬當然。又本解釋係以一般徵收為適用範圍,尚不及
於區段徵收之情形,併此敘明。惟收回權涉及被徵收土地法律關係之安定
性及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保障,為確保原土地所有權人獲知充分資訊以
決定是否行使收回權,主管機關就其他與土地徵收之相關規定(例如土地
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49 條及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等),關於土地被徵
收後之使用情形,如何定期通知或依法公告使原土地所有權人知悉,亦應
依本解釋意旨一併檢討。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4584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3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在相互尊重與平等之基礎上,為促進國際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共同抑制及
預防犯罪,並兼顧人民權益之保障,特制定本法。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並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4585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全文 32 條;除第 6 條第 4 項至第 6 項及第 2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新名稱: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