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土地稅法」第3條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200589390號
一、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於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申請分單繳納,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上述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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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工會法」第12條第7款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補登)勞資1字第1020126343號
核釋工會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爰工會得於工會章程中明定,工會會員因故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裁決,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於調解、仲裁、裁決期間,或訴訟判決確定前,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如未於工會章程中明定,工會得依工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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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保險法」第146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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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204579480號
一、 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一) 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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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共債務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3112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1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 條  為維護國家財政健全,支應國家發展需要,規範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公共債務,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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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所得稅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311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2、88、89 條條文

第 14-2 條 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七類規定辦理。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
,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
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
扶養親屬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
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
之證券,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
稅額外,證券交易所得額以零計算:
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十萬股以上者。
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一)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二)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
數量在一萬股以下。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
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
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
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四月
底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
報。
前項個人得選擇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五項所定一年度出售金額之計算,以轉讓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證
券之金額加總計算。但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證券之出售金額及透過
第三條之四第六項規定信託基金之出售金額,不予計入。
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其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加權平均法
;其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持有期間及第四項第二款規定證券
之認定,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個人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三年
以上者,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四分之一作為當年度所得額,不適用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
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
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
財政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個人已向其證
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一百零二年起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
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而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
定之案件,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適用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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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陸配:遲來正義
【2013.07.10中央社】
大法官昨天做出710號解釋,指兩岸條例強制出境、暫時收容等規定違憲,應在2年後失效。陸配團體認為這是「遲來的正義」,呼籲盡快修改相關法律,讓陸配享有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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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師法條文【修正第14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200131131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311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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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第 710 號
相關新聞:102.07.10中央社:〈大法官釋憲 陸配:遲來正義〉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10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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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27211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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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公路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272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4~6、11、12、24、26、28、36~38、47、51、
57-1、61、62、62-1、67 條條文;並增訂第 60-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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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行政院衛生署 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衛署醫字第 1020271650 號
廢止「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署 長 邱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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